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11-20 阅读次数: 作者: 】
洪府發[2008]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縣(區)、鄉(鎮)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市、縣(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得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等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縣(區)政府辦公室或者縣(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審查按照“誰制定、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衆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概況信息:
1、行政機關總體情況的概要介紹;
2、政府組織結構,政府部門及內設機構、下屬行政機構的職能分工;
3、行政機關領導的主要簡曆、分工和重要活動及講話。
(二)法規文件:
1、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及本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有關文件。
(三)發展規劃: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階段性工作的計劃。
(四)工作動態:
1、重要會議、經濟社會發展、惠民實事項目、自身建設等重要政務的最新動態;
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3、政務公告、公示等;
4、綜合性和階段性的統計數據。
(五)人事信息:
1、領導幹部任免公告;
2、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
3、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六)財經信息:
1、財政預決算及審計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及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4、政府設置的專項資金管理(工程項目資金分配與使用、監管)情況,征用土地、房屋拆遷中由政府支付的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5、稅收、金融、保險政策及工作情況;
6、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重大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情況;
7、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七)行政執法:
1、本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及其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依據;
2、行政執法及行政複議情況。
(八)公共服務
有關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服務信息和涉外服務方面的信息。
(九)以上八類信息之外的行政機關認爲需要公開的其他需要信息。
第九条 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網站、部門網站;
(二)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報刊、廣播、電視;
(三)新聞發布會;
(四)其他便于公衆及時准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行政机关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屬于公開範圍或者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四)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但征求意見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複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複。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家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單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免费 在线 av 日本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公开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结合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單位公开办事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11-20 阅读次数: 作者:系統管理員 】
洪府發[20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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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縣(區)、鄉(鎮)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市、縣(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得的,以紙質、膠卷、磁帶、磁盤等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縣(區)政府辦公室或者縣(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審查按照“誰制定、誰審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衆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准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概況信息:
1、行政機關總體情況的概要介紹;
2、政府組織結構,政府部門及內設機構、下屬行政機構的職能分工;
3、行政機關領導的主要簡曆、分工和重要活動及講話。
(二)法規文件:
1、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及本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3、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有關文件。
(三)發展規劃: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2、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階段性工作的計劃。
(四)工作動態:
1、重要會議、經濟社會發展、惠民實事項目、自身建設等重要政務的最新動態;
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3、政務公告、公示等;
4、綜合性和階段性的統計數據。
(五)人事信息:
1、領導幹部任免公告;
2、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
3、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六)財經信息:
1、財政預決算及審計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准及實施情況,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及建設資金使用情況;
3、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准。
4、政府設置的專項資金管理(工程項目資金分配與使用、監管)情況,征用土地、房屋拆遷中由政府支付的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5、稅收、金融、保險政策及工作情況;
6、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重大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情況;
7、招商引資工作情況。
(七)行政執法:
1、本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及其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依據;
2、行政執法及行政複議情況。
(八)公共服務
有關面向公民、面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服務信息和涉外服務方面的信息。
(九)以上八類信息之外的行政機關認爲需要公開的其他需要信息。
第九条 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網站、部門網站;
(二)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報刊、廣播、電視;
(三)新聞發布會;
(四)其他便于公衆及時准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在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属于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行政机关定期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屬于公開範圍或者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四)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但征求意見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複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複。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国家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單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免费 在线 av 日本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公开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结合实际情况,尽快进行清理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單位公开办事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